企业在职退役军人。
二、补贴申领条件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新型学徒、技师、高级技师、专业技术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三、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一)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初级(五级):补贴标准为1000元;
中级(四级):补贴标准为1500元;
高级(三级):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二)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初级(五级):补贴标准为1100元;
中级(四级):补贴标准为1800元;
高级(三级):补贴标准为25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等级最多只能享受三次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高等级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承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