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成都市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对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入伍时上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标准发放。
大学生一次性入伍奖励。成都市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籍信息学生,按当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按照学历等次区分不同标准给予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市级单位确定。
二、教育优待
成都市对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及部分退役军人给予教育优待。
(一)学前教育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军人子女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可在部队驻地就近入部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部队驻地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当年招生政策服务范围和学位情况,协调安排到地方公办或公益性幼儿园就读。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飞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当年招生政策、服务范围和学位情况,协调安排到地方公办或公益性幼儿园就读。
(二)义务教育
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军人子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飞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飞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飞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部队驻地或军人子女户籍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范围内根据学位情况,按就近入学原则,协调到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
其他符合《优待办法》规定的军人子女,由部队驻地或军人子女户籍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范围内统筹安排入学。
(三)中考优待
军人子女参加成都市中考,在普通高中录取中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根据填报志愿投档录取时,享受20分的加分照顾。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根据填报志愿投档录取时,享10分的加分照顾。
平时荣立三等功的军人的子女,根据填报志愿投档录取时,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
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若其父母任意一方户籍在我市的,可回我市(父〈母户籍所在区〈市〉县)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与该区(市)县户籍学生相同的待遇,符合加分条件的,其享受军人子女加分的待遇不变。
军人子女若享受以上加分优待的同时,还有其他加分照顾的,只享受一项最高额的加分,不再累加。
(四)高考优待
根据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烈士子女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购房优待
1. 符合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2. 对没有缴纳成都社保的军人:如军人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可由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成都限购区域的证明,据此认定购房资格;如部队驻扎地不在本市限购区域,军人入伍前户籍在本市限购区域的,其本人可按本地户籍居民执行限购政策。
四、立功受奖奖励
成都市对在服役期间个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功受奖的,送立功喜报上门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20000元奖励,获战区和军兵种荣誉称号的给予10000元奖励,荣立一等功的给予5000元奖励,荣立二等功的给予3000元奖励,荣立三等功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五、公共服务优待
成都市长途客运车站、地铁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享受优先优惠;全市公路、桥梁、隧道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全市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按规定设置军车免费停放标志,实行军车免费停放;义务兵、残疾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六、伤残抚恤
在服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时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接转残疾关系后,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抚恤。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七、带病回乡退役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条件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