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安置军休干部(退休士官)
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国发[1984]171号文件);
2.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
4.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文件)。

二、资格审定内容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接收安置计划通知,确定接收对象是否符合在本地安置条件,住房是否落实(须有房产证或相关资料)。

三、档案审定内容
干部履历书、入伍登记表、最后一次职务任免登记表、干部离退休审批报告表(含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审批报告表)、历次调级(工资档次)审批报告表、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1996年10月起军休执行的生活补贴,1999年1月执行的军人职业津贴审批表)、授予军衔(晋衔)审批报告表、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技术等级评定(调整技术等级)审批表、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立功审批件或立功证书影印件等有效证明、离休干部授予功勋章荣誉审批表、伤残军人残情鉴定表、《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更改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及批复件)、享受护理费审批表(报省厅认定)、特别艰苦地区工作十年以上的证明材料、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审批表、历史遗留问题的需有审查结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四、接收工作流程
1.填报三联单(填报时间、职级待遇、移交批次等内容应准确);
2.接转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
3.组织三见面,签订协议书。(明确接收人员职级、待遇,到地方后政治、医疗及生活保障,安置管理单位的服务保障方式和接收人员在部队未了事宜由本人同部队协商解决等内容。)
4.填报信息表(填报时间、职级待遇、移交批次等内容应准确,信息表应按要求填报。)

五、关于接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按照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对患有狂躁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正在住院治疗的离退休干部暂不予接收,等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接收。
2.对有历史问题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部队尚未做出结论,或征得本人同意的,一般暂缓接收,待有关问题解决后再接收。
3.经上级核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一般不予随意调整、变更。
4.对享受优抚金的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要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对错过申报时间接收的伤残军休干部,应同移交部队协商,处理好该同志优抚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