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指南
一、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办理地点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及其他共同成活的家庭成员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五、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4、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六、申请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
2、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只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材料。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体检报告,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者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同意接收意见、公安机关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2、送养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送养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声明、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由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的,应提交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由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的,应提交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生父或者生母死亡的,再婚一方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死亡一方的死亡证明。
生父母一方死亡由单方送养的,送养人还应提交另一方的死亡证明、死亡一方的父母放弃优先抚养权利的声明。
生父母一方不明由单方送养的,送养人还应提交另一方不明的声明。
生父母查找不到由单方送养的,送养人还应提交另一方查找不到的证明。
由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组织作监护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
3、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声明;
4、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声明;
5、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是残疾人的,送养人应当同时提交残疾证。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有收养意愿个人、有送养意愿的儿童福利机构、生父母、其他监护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步:评估,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的收养登记申请、证件和证明材料后,对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收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步: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收养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不计算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期限内。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需到场办理收养登记。
五、高新区办公地点及电话
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999号高新区政务中心4楼 028-85132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