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以上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上述补贴,除对首次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5年)的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